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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已结束】你提我点!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公开征集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时间:2023-03-30 18:40:00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按照市局《“放心消费在聊城”合同守护公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现开展“你提我点”活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使用的合同中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

征集领域

旅游、教育培训,汽车买卖(租赁),房屋买卖(预售)、服务类(养老、健身、家政、美容美体、婚纱摄影)、加工承揽、物业服务、保险、通讯服务、中介服务等领域。

常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

问题条款一:“非学校原因,所交学费概不退费”、“月费、期费、年费预交后,概不退费。”(易见于校外培训服务协议)

点评: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收款条件为课时消耗,即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员实际已消耗课时可以收取相应培训费用,对学员未消耗的课时无权取得培训费。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得作出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责任。上述条款中,学员一旦缴纳培训费,无论何种原因或者非学校原因,培训机构概不退费,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问题条款二:“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易见于汽车销售等行业)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款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三:“补充协议中,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取得不动产权证’系指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易见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首次登记不同于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商只有在办理首次登记之后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以使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个别开发商故意混淆商品房首次登记与商品房转移登记,以此减轻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损害买受人的权益。

征集方式

将合同电子版发送至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邮箱,合同纸质复印件邮寄至聊城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并标注“合同格式条款征集”字样。

邮箱:gxqgsk@163.com

联系电话:0635-8506787

地址:聊城高新区长江路1号高新区管委会4楼(409室)

注意事项

1.内容: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遭遇“霸王条款”有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照片等征集。本次征集的格式合同必须真实、有效,有明确的使用单位名称,字体清晰,合同中包含具体的经营者、地点或线上平台、条款内容、事件描述。本次征集活动严格保密合同提供者的个人信息。

2.对征集到的合同文本,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将集中组织评审、点评,对评审发现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问题,采取指导约谈、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等措施,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