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低保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或提请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开展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发放低保金。
三、补贴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29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8元/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特困认定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的认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4、履行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特困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政策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经办机构查询核对。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三、补贴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846元/月。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人员标准189元/月;半自理人员标准313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626元/月。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高新区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高新区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可先行受理。
2、审核审批。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