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固定电话网码号收费标准为:局号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为210万元/年·号;4位短号为60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2.4万元/年·号;6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0.24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号。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3.1
公安部门
证照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2
公安部门
证照费-号牌(含临时)
缴入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3.3
公安部门
证照费-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3.4
公安部门
证照费-号牌架
缴入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3.5
公安部门
证照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6
公安部门
证照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4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1日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5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1日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6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7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8
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局)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缴入中央国库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方;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方。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3、其他略。

《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69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9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1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我省已于2021年12月31日取消全省政府还贷的一级公路收费站。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鲁交财〔2019〕68号文件规定。鲁交财〔2020〕1号,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7〕83号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9〕68号

12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法》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13.1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3.2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元。
13.3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4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渔业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5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16.1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新药注册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临床试验:国产19.2万元;进口37.6万元。生产/上市:国产43.2万元;进口59.39万元。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16.2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仿制药注册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18.36万元;进口36.76万元。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31.8万元;进口50.2万元。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16.3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补充申请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无需技术审评的:0.96万元。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9.96万元,境外生产28.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16.4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再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境内生产2.6万元/品种。境外生产22.7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6.5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加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7.1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首次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46000元/产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收费标准按以上标准的70%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61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34号


17.2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变更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人
19200元/产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收费标准按以上标准的70%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61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34号


17.3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延续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人
19000元/产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收费标准按以上标准的70%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61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34号

17.4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临床试验申请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临床试验申请人
43200元/注册单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61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17.5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加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加急办理申请人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61号


18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续展注册费500元;变更费150元;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商标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579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19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规定执行。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8〕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0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 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 1000 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 50 元,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 150 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 50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 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 150 元。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1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9%计费;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国家三类人民防空地下室和不设区的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23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国务院令481号。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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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缴入中央国库
民航部门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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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
适航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民航部门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适航审查费包括:型号合格审查费、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适航检查费、特许飞行审查费。、维修许可审查费。、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3214号公布的《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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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部门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银保监部门
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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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部门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银保监部门
(一)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 (二)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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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部门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证监部门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 0.0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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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