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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55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受送达人:亚朵(山东)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亚朵(山东)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胥景涛、张秀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5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亚朵(山东)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胥景涛支付拖欠的工资20801元、向申请人张秀娟支付拖欠的工资26160元,合计46961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华路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6楼),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受送达人:亚朵(山东)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亚朵(山东)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兵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5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亚朵(山东)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兵杰支付拖欠的工资2731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华路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6楼),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7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受送达人: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
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马树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马树强支付拖欠的工资397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华路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6楼),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受送达人: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
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李健、朱桅征、张明月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聊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李建支付拖欠的工资3994元;二、被申请人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朱桅征支付拖欠的工资15592元;三、被申请人聊城高新区润丰餐饮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张明月支付拖欠的工资5454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华路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6楼),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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