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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分支机构:
现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类分级
1.6分级应对
2应急预案体系
2.1应急预案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制
3.2区级专项指挥机制
3.3区级工作机构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3.5镇(街道)、园区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制
3.6现场指挥部
3.7专家组
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
4.2监测预警
4.3信息报告
4.4应急处置与救援
4.5恢复与重建
5资源保障
5.1人力保障
5.2财力支持
5.3物资装备
5.4科技支撑
5.5医疗卫生
5.6交通运输
5.7治安维护
5.8人员安置
5.9通信保障
5.10法制保障
5.11其他保障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6.2预案审批与衔接
6.3预案演练
6.4预案评估与修订
6.5宣传和培训
7责任与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2022〕1号)《中共聊城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聊高新区发〔2020〕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高新区,应由高新区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专常兼备、协同应对的常态化应急管理机制。
(4)反应迅速,高效应对。建立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配合默契、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5)依靠科技,提升水平。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科学研究和各领域应急抢险应用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能力和科技水平。
(6)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1.5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水旱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商贸等行业、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饮用水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职业病、重污染天气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粮食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民族宗教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一般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应对。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涉及跨区的或超出我区应对能力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在管委会组织先期应对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应对。
各镇(街道)、园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区域、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镇(街道)、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响应等级要参照上级应急响应等级进行调整,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2.1.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范和指导全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管委会制定印发。
2.1.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级各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2.1.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实施。
2.1.4镇(街道)、园区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园区应急预案是为有效应对辖区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等内容,由各镇(街道)、园区制定并印发实施。
2.1.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并印发实施。
2.1.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赛事、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2.1.7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
区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和园区等可与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跨区域、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2.2.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明确工作内容、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明确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
2.2.2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制
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由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决策部署应急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
3.2区级专项指挥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转为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负有与突发事件相关应急职责的区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发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会议确定主要牵头部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人,组成相应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2.1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指导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应急重大事项;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提供应急力量支援和物资保障等;向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3.2.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和执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综合性工作;
(3)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衔接;
(4)收集分析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发展趋势,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处置建议;
(5)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6)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3区级工作机构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的区(县)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应急响应前,由我区与相邻区(县)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处置的区(县)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协调指挥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镇(街道)、园区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制
3.5.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办公室是本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各镇(街道)、园区要参照区级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职责。
3.5.2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6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管委会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救助、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结合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应明确各现场工作组的牵头和参与协作部门,细化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各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纪要、信息简报、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完善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器械、药品的支援、补给,有序开展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负责电力、通信保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保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场所、人员及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等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灾区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突发事件破坏区域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及时安排发布突发事件应急情况及相关信息,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救助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拨付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开展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组
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对策建议等咨询服务工作。
4运行机制
管委会、各镇(街道)、园区及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4.1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
4.1.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有关行业领域、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4.1.2统筹建立镇(街道)、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以及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4.1.3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1.4区内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和管控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和信息汇报工作,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并与政府及其部门监测预警平台相衔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预警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级别的确定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从高到低可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由各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其它突发事件,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预警信息的发布
经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或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通报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事态发展、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通报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大喇叭、传单、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预警发布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结合需要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指挥、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发布;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园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各镇(街道)、园区、企业、社会组织、有关村(居)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向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的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4)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原则、责任主体、报告范围及内容要求、报告方式、信息处理、时限和程序等应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4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后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3)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属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4)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因火、电、水、油、气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应急抢险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上级统一安排,会同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4.2区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的区级层面可分为四个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协调、应对。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和后果扩大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酌情上报市级层面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报请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区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根据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各镇(街道)、园区等单位应急机制可参照区级响应分级,在预案中予以明确,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参照上级预案做相应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3指挥协调
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镇(街道)、园区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相应类别、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或跨区(县)的突发事件,由管委会和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提请上级政府和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上级党委、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准确向管委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做好衔接,接受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等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迅速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手持设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保护和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疫病隔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及时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期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落实应急救援资金,应急救援救灾储备物资要及时到位,必要时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灾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根据调查需要,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它障碍物等;
⑮采取其它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等,应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全面加强疾控工作,对生物、毒素因子、病毒进行分类,快速查明病因,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并建立定时汇报和发布疫情的机制;
②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所有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救治,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观察,实行严格管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
③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
④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
⑤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依法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⑥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⑦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⑧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等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重点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4)区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通信、现场信息、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管委会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上报,在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广播、微博、微信、短信及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4.4.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我区控制能力,或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区内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7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本区控制能力,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党工委、管委会向市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4.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与重建
4.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基层单位等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5.2恢复重建
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等有关部门开展恢复重建,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园区以及区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管委会报告。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和单位,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等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它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以上政府援助的,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
4.5.3社会救助
(1)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灾后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园区等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2)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3)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5.4调查与评估
(1)各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配合上级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向管委会及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发展环境保障部。各镇(街道)、园区等应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抄送发展环境保障部。
5资源保障
5.1人力保障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依托公安消防力量形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2)各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区发展环境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各镇(街道)、园区及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村(居)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6)建立健全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5.2财力支持
(1)管委会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发展环境保障部提出,经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区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提出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和应急器材,降低人身风险。
5.3物资装备
(1)区发展环境保障部会同科技创新部、财政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应类别应急救援和抢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储备,建立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供应机制,建立健全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统筹本行业、领域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建立物资储备清单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5.4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各级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各镇(街道)、园区等要逐步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及上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5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组织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要配合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治安维护
公安、交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治安维护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8人员安置
各镇(街道)、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产权单位应当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避难安置到位。
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基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组织开展互助互救。
5.9通信保障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在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各通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5.10法制保障
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11其他保障
建设管理、发展环境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与气象部门沟通等。
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资、科技、医疗、交通、治安及人员安置等的资源保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村(社区)资源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及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1)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等应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应及时补充完善。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各项措施有效性。
(3)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6.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发展环境保障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
(2)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相关会议审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印发实施,报管委会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发展环境保障部。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本级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备案。
(5)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和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区发展环境保障部。
(6)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好相关预案衔接。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预案演练
(1)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主动组织相关预案的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专项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部门预案编制部门也要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等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须在季节到来之前组织演练。重要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6.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演练的执行情况;
②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③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④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⑤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⑥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聘请相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可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各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发展环境保障部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发展环境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1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框架图
8.2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机构图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预案框架图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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