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意义
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实施低保制度需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低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救助效能,同时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减少因群体细分造成制度碎片化,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或委托审批权的乡镇(街道)确认后,可以延长低保待遇 3-6 个月。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 6 个月以上,或者连续 3 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当减发或者停发低保资金。
(四)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五)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准确、及时。
三、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办法》明确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关于低保申请和受理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外来转移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 1 年以上;(2)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 1 年以上;(3)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 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家庭收入和低保补助金计算
《办法》中将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界定。
同时,给出具体的低保补助金的计算公式: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制定相关细则,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但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六、关于低保的日常管理
低保家庭需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一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每季度第一个月15 号前对上一季度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低保对象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进行公示,乡镇(街道)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村(居)委员会通过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以及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社区(村)、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其中乡镇(街道)和村(居)公示应当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七、关于低保的监督监察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公开低保信访监督咨询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假公济私、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县级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资金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