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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371541认定工伤(2025)83号
申请人:宋福玲
职工姓名:宋福玲 性别:女 年龄:70
身份证号码:372502********1169
用人单位:山东顺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职工
事故发生时间或职业病诊断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事故地点:临清市永兴路大学路交叉口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右踝
本机关2025年11月10日收到关于宋福玲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于2025年11月24日予以受理。
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和诊断结论情况如下:2024年11月13日07时左右,宋福玲驾驶电动保洁车在临清市永兴路大学路交叉口拐弯时,车辆侧翻,导致宋福玲右踝受伤。立即前往临清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
宋福玲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9日
注:本决定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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