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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1〕3-040号
2022-04-02 16:32:35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1〕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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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9533579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胥保峰        

地址:高新区许营镇东外环聊建产业园  

我局于202112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点工业企业专项检查,在山东聊城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第一季度抛丸生产线排气筒检测报告,未按照环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每季度一次的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13日现场勘查笔录

2、山东聊城日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评影响报告表

3、2021年1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21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罚告〔20213-0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4日以《听证权利告知书》(聊环罚告〔20213-04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4日送达回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七条裁量计算,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

违法事实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裁量等级为1;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

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等级为1;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凭

1、该单位财务报告及职工信息表

经裁量计算该案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元)。问题发现后你(单位)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委托山东蔚海蓝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损害评估,根据专家意见该违法行为价值量化合计为5440元,考虑到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及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经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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