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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对象
供水单位及涉水经营单位。
2.监督内容
(1)建立供水单位及涉水经营单位信息档案。
(2)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1-2次,覆盖率达100%,并做好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前的审核工作。重点检查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及涉水经营单位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罚。
(3)开展水质检测对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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