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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住宿场所、洗浴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等重点工作场所。
2.监督内容
(1)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2)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3)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洗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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