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23-09-12 09:31:46


、哪些单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二、涉及哪些内容的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时,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五、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未提交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提请备案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与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中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六、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四种情形适用例外规定: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二是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是明确实施期限。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进行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