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23-09-12 09:27:33


一、起草背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66号),提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66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大部分,主要明确了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任召集人,科技创新发展部、财政管理部、投资促进部、发展环境保障部、司法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加强组织领导、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环境保障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部分是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是明确了审查对象。聊城高新区各级各部门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明确了审查方式。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性法规,不得提交审议。

三是明确了审查标准。遵循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以及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四是明确了例外规定。明确了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等四种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第三部分是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有序清理存量;二是定期开展评估;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四是加强培训宣传

实质性解读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关键词解释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政策制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

联系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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