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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关于印发《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扶贫、救灾
聊高新区建管发〔2023〕8号
2023-04-25
2023-04-25
高新区建设管理部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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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中心),有关区直部门,有关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管理部                      科技创新发展部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党群工作部                     财政管理部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交警大队                   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聊城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聊建字〔2022〕62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建设管理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筹集)公租房租金收缴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维修养护。

    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负责对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群体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各镇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员的家庭人员信息以及回迁安置房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并配合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科技创新发展部协调市级部门对区内公租房租金价格进行核定,并出具租金价格核定意见。

    党群工作部协调市级部门对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财政管理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资金保障。

    交警大队联系市车管所对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机动车辆购置情况进行核查,由市车管所出具核查报告。

    资规分局、税务分局、行政审批服务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

    (二)政府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含新建商品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政府存量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六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纳入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控制在60m2以内。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建设(筹集)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管委会投资建设或房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入和支出由投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章  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参照《聊城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聊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聊建字[2022]62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的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以实物配租为主。结合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空置情况,灵活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高新区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本市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高新区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本市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高新区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实际居住;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35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我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高于我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90%的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申请家庭机动车辆购置价格、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和各类非住宅房屋总价值低于100000元。

   (四)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m2

   (五)按照规定应当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高新区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八年,并在我区就业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工作人员或与高新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申请人在本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m2;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按照规定应当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

    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高新区以外的户口且在我区实际居住,聊城市以外的户口需取得《居住证》;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与高新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满一年,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m2;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申报流程和材料

    第二十条 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提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二)审查。建设管理部负责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有争议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核实或对申请家庭进行走访。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建设管理部在高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公示期结束后,建设管理部对公示合格的申请家庭确定为保障对象,并予以登记。

   (五)配租。视房源情况由建设管理部或运营单位结合公租房房源情况,区分以下情形:

    1.有剩余房源的,应于公示结束后,对公示合格的申请家庭即时集中开展选房配租工作,不再分批次选房。

    2.无剩余房源的,按申请时间实行轮候制度,轮候对象中有符合优先安排公租房的,按规定优先实施保障。轮候期超过一年的,有退出房源时,按规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按照轮候顺序即时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户主页、索引页、申请人及同住人个人页)、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申请人为单身的需满35周岁,离异的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携带配偶死亡证明或者火化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市城区内租赁私有住房的租赁合同、所需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或所需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半年以上工资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为特困和低保的需携带特困证明和低保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为优抚对象的携带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携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家庭成员:申请人法定婚姻范围内人员及子女。2.离异两年内有房产买卖或房产分割的不予办理。3.申请人户口需在高新区行政区内且实际居住满两年。4.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证明。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户主页、索引页、申请人及同住人个人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携带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聊城市档案馆同时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证明。

   (四)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常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年的流水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担保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年以上工资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家庭成员:申请人法定婚姻范围内人员及子女。2.离异两年内有房产买卖或房产分割的不予办理。3.申请人户口需在高新区城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4.被高新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与高新区城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满一年。5.申请人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需为毕业八年以内。6.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m2;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7.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户主页、索引页、申请人及同住人个人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携带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聊城市档案馆同时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证明。

   (四)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常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年的流水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担保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年以上工资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家庭成员:申请人法定婚姻范围内人员及子女。2.离异两年内有房产买卖或房产分割的不予办理。3.申请人户口需在高新区城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4.被高新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与高新区城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满一年;5.申请人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需为毕业八年以内。6.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m2;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7.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不得出售。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负责配租。项目的具体配租方案参照上级部门要求确定。

    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管理部统一组织;企业在接受委托后,可将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建设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申请续租并提报申请材料的,按合同签订时保障政策执行;租赁合同期满后申请续租或提报申请材料的,按期满后最新保障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科技创新发展部会同建设管理部协调市级部门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需报建设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履行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服从建设管理部及其委托单位的管理,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保持房屋原貌。

    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三条 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管理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证明,隐瞒家庭收入、车辆、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连续六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或故意拖欠物业费、水、电、气、暖等其他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四)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五)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七)经有关单位审核发现不符合租赁条件且不能及时提供证据予以解释说明的。

   (八)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建设管理部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公租房保障政策、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名单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五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设管理部将持续推动信用体系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实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公租房保障、拒不缴纳租金或故意拖欠物业费、水、电、气、暖等其他费用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及信用中国(聊城),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管理部、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各镇(中心)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人并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建设管理部及委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 保障方式和标准。高新区目前的房源为九州花园11#楼,面积均为58-59m2不等,在配租过程中以实物保障为主,后期将根据公租房筹集及人员申请情况细化保障方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年度复核制。建设管理部及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在租赁合同满一年时对保障对象保障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相关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建设管理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人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退出租赁住房的,由建设管理部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责令其在30日内退出租赁住房;逾期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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