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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 实施意见》
工商
聊高新区管办发〔2023〕15号
2023-09-19
2023-09-19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有效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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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

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

实施意见

聊高新区管办发〔2023〕15号


为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培育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就统筹推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的基本原则,按照“规范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执法督查相结合,将全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主体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强力推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本实施意见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产转法”是指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注册的法人单位,“小升规”是指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2023年,净增“小升规”企业38家,“个转企”企业20家、“产转法”企业2个以上,引进落地企业总部4个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动“个转企”。由发展环境保障部(市场监管)牵头,税务分局、行政审批服务部配合,按照“早转、转大”的原则制定“个转企”工作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发展环境保障部、行政审批部、税务局、各镇(中心)〕

(二)积极推进“产转法”。鼓励企业总部在区外、产业活动在我区的单位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营业收入规模较大的产业活动单位积极引导“产转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技创新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投资促进部分别负责服务业、建筑、商贸领域的“产转法”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领域积极挖潜培育,区属各国有企业全力配合。〔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投资促进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各镇(中心)〕

(三)持续加强“小升规”。按照行业归属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领域的“小升规”工作,根据我区产业链布局,聚焦补链、延链、强链关键环节,补齐短板弱项,坚持精准施策,提供政策扶持、财税服务等支持,助力企业达规纳统。〔责任单位: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部、科技创新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投资促进部、四大产业服务中心、各镇(中心)〕

三、实施“转企升规”培育七大专项行动

1.建库专项行动。建立完善区级培育库,发展环境保障部负责建立“个转企”动态培育库,持续扎实推动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负责“四上”培育库管理,完善入库评估、动态管理工作机制,企业一旦入库,原则上只增不减,逐月更新通报,确保培育库常抓常新。〔责任单位:税务局、发展环境保障部、科技创新发展部〕

2.填空白专项行动。科技创新发展部(工信)牵头,综合管理办公室(大数据)配合,力争消除生产总值基础核算指标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空白行业;建设管理部、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工作科牵头,力争消除生产总值基础核算指标中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空白行业,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同时指导薄弱行业增加相应入库数量、增强入库质量。〔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发展部、综合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部、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工作科〕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纳统专项行动。党群工作部牵头,科技创新发展部、九州发展服务中心密切配合,摸排聊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力争2023年11月份前新纳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3家。〔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发展部、九州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高新人才集团〕

4.加油站纳统专项行动。投资促进部牵头,发展环境保障部(应急、市场监管)、各镇(中心)密切配合,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指导,力争2023年11月份前纳统3家加油站。〔责任单位:投资促进部、发展环境保障部、科技创新发展部,各镇(中心)〕

5.月季里商圈纳统专项行动。投资促进部牵头,九州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密切配合,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指导,力争2023年11月份前纳统1家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2家餐饮业大个体。〔责任单位:投资促进部、九州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科技创新发展部〕

6.电商纳统专项行动。投资促进部牵头,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中心)、税务局密切配合,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指导,以电商引领产业振兴行动为突破口,挖掘电商企业及个体户,力争2023年11月份前纳统1家规模以上零售企业。〔责任单位:投资促进部、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科技创新发展部、各镇(中心)〕

7.食堂纳统专项行动。投资促进部牵头机关单位食堂(含国有平台公司)、重点企业食堂纳统工作,教育和体育分局牵头学校食堂纳统工作,发展环境保障部(市场监管)、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部、各镇(中心)密切配合,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指导,鼓励成立餐饮服务法人公司,税务局重点进行税务政策解读,行政审批服务部为符合条件的内部餐厅办理营业执照,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按流程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辖区内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且财务系统完备的食堂纳统专项行动。不能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要以产业活动单位或者个体户的名义纳入普查数据。〔责任单位:投资促进部、教育和体育分局、税务局、发展环境保障部、行政审批服务部、科技创新发展服务部,各镇(中心)〕

四、支持措施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推行“容缺受理”,实行“无障碍准入”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登记档案中的住所证明、出资人身份证明等相关登记材料未失效的,可作为转企后的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原单位注销转企登记合并办理。放宽“个转企、产转法”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字号、商标。审批部门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材料。发展环境保障部要强化“服务+监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加大约束力度,做到唤醒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部、发展环境保障部,各镇(中心)〕

(二)提供中介服务支持。加强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核算等方面辅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为期1年的会计、审计、税务等代理服务,1年服务期满后,依据企业申请可享受2年的中介服务费用减半缴纳的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发展环境保障部、科技创新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投资促进部〕

(三)加大人才科技支持。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引进的人才,统一纳入全区人才管理服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同等享受人才政策。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见习、就业,享受工资补贴、计算工龄、社保缴纳等政策。将小微企业的科技研发项目纳入到支持范围,引导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发展部,各镇(中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材料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根据相关单位推送的“个转企、产转法”企业,优先支持其接入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部、财政管理部、四大产业服务中心、各镇(中心)〕

(五)加大税费减免支持。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固定资产)权属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符合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7、8号规定要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产转法”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个转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为部分中小微企业提供缓交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社保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财政管理部、税务局、党群工作部、行政审批服务部、各镇(中心)〕

(六)强化奖励扶持引导。全面落实高新区已出台的《关于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十条鼓励政策》(聊高新区管办发〔2022〕5号)等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小升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技术改造、投资补贴、产品推广、项目用地等优惠政策,实施奖励资金兑现企业“免申即享”,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提供“小升规”企业名单,投资促进部负责《关于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十条鼓励政策》落实兑现,财政管理部结合财力情况负责相关资金保障。鼓励各镇(中心)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财政管理部、科技创新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投资促进部、发展环境保障部,四大产业服务中心、各镇(中心)〕

(七)支持规上企业稳定在库。建立在库企业“退规退库”预警机制,科技创新发展部(统计)要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在季度等节点反馈退库风险企业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四大产业服务中心、各镇(中心)要建立企业“一对一”服务专员制度,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生产经营,确保在库企业存量。〔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投资促进部、各镇(中心)、四大产业服务中心〕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四上”企业工作专班,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崔宪奎担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朱炜担任常务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发展部,负责统筹专班日常工作,集中各单位攻坚力量,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个转企”工作由发展环境保障部牵头负责,“小升规”工作中的规上工业和规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分别由科技创新发展部、投资促进部、建设管理部统筹协调,财政管理部负责政策资金保障,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镇(中心)相应成立升规纳统工作专班。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通报,落实工作责任。区“四上”企业工作专班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逐层落实责任,定期开展督导通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3年年底,由“四上”企业工作专班负责解释。政策期内,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按相应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聊城高新区“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领导小组

          2.2023年“个转企、小升规”任务目标分解表

          3. 关于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十条鼓励政策

          4.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5.聊城市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6.入库纳统时间节点及纳统标准

          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8.对镇(中心)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奖励的实施办法



附件1


聊城高新区“四上”企业工作专班暨“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领导小组


组          长:崔宪奎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组长:朱   炜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副    组   长:    连     管委会二级专员

                     邵卫光     管委会三级专员

                     徐    甲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赫占廷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沈传贵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马   欢     党工委委员、党群工作部部长

                     陈琳琳     党工委委员、财政管理部部长

                     刘志坚     科技创新发展部四级专员

成          员: 王子华     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崔   琰     科技创新发展部部长

                      梁毅飞     建设管理部部长

                      王德周     投资促进部部长

                      杨继文     发展环境保障部部长

                      李秀伟     行政审批服务部部长

                      刘庆雷     金融发展服务部部长

                      王福银     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子博     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王    伟     医养健康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冯    坤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    峰     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马保强      教育和体育分局局长

                      郑    刚      税务局局长

                      丁    振      司法局市属开发区分局局长

                       孙志国      高新控股集团董事长

                       吕海明      高新人才集团董事长

                       陈    玮      顾官屯镇党委书记

                       夏爱兵       许营镇党委书记

                       邹    宁      九州发展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崔琰同志兼任。


附件2


2023年“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任务目标分解表


单位:个                                                                     

镇(中心)

个转企

(发展环境保障部)

产转法 (投资促进部)

引进落地企业总部(投资促进部)

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数量

(科技创新发展部)

净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数量

(投资促进部)

净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

(科技创新发展部)

合计

20

2

4

9

24

5

许营镇

23

6

1


4

10

2

顾官屯镇

8

4



1

2

1

九州发展服务中心

29

10

1


4

12

2

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专班

1



1




信息技术产业专班

1



1




医养健康产业专班

1



1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专班

1



1






附件3


关于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十条鼓励政策


为有效应对疫情挑战,充分调动广大市场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服务业、制造业加快发展,持续推动重点项目开工顺利建设,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参照先进地区做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稳中求进、以进促稳”,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要求,通过政策支持激励,进一步激发社会消费潜

力,加快支持壮大制造业发展,补短板、锻长板,加快培育服务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民间项目投资。推动民间投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形成实物工程量。对 2021 年以来纳统并实质性开工的项目,每增加 3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的,给予1万元奖励,依次类推,单个项目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年度达规并新增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首次月度达规并新增

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月度上限并新增入库的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含个体户及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以上奖励资金按

照“一次性认定、分期兑付”方式兑现,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 40%的比例分三年兑付,期间如企业出现迁出高新

区或退库或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同比下降的,将终止奖励。

(三)鼓励零售餐饮业增收。在(5月27日-6月1日)面向在聊市民发放约300万元消费券,提升市民在高新区商超零售、餐饮服务、加油站、汽车销售等行业的消费热情。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落户高新区的总部企业经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认定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5000万元—1亿元的,认定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他支持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商家、企业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单位,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入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其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全区“规上”“限上”平均增速的年度,次年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新经济发展。对月度上限并新增入库的新业态

企业,参照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标准给予奖励。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库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超过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全区限上批零住餐

业平均增速;对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全区规

上服务业平均增速,次年一次性按行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 2万元、1万元的奖励。以上行业企业少于2家的,该行业企业增速需高于全市平均增速。

(八)鼓励制造业发展。对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 2 万元奖励,并依次类推。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九)鼓励企业加速成长。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30万、5万。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或其他经程序认定的优秀企业,实行重点支持,在手续办理、 资金支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预支通道”。认定事宜由项目研讨会按程序确定、实施。

(十)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对区内建筑业企业单月产值

5000 万元、税收 200 万元以上,且产值增幅在 10%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

励;产值增幅在20%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保障措施

本政策认定的支持、奖励、激励,按照高新区现行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以上鼓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本政策支持、奖励、激励的项目和引荐单位,有义务接受高新区有关部门对支持、奖励、激励事项的监督、审计、函询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本政策支持、奖励的项目,在约定期内迁离高新区的,收回支持和奖励所得。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支持、奖励、激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有关部门有权责令退回相应所得或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并记入高新区信用档案。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4


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四、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

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5


聊城市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以及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鼓励和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聊就业创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是指根据《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1.顶尖人才每月给予本人20000元生活补贴;

2.高端人才每月给予5000-10000元生活补贴;

3.对企业全职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生活补贴;

4.对引进的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直至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经评审认定后每月给予市级首席技师800元,省级首席技师1000元,国家级首席技师1200元和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1500元生活补贴;

5.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且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的,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贴。

(二)租房补贴

根据人才需求,需要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参照《聊城市引进人才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不需要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由政府每月向顶尖人才发放3000元、高端人才发放2000元、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及省级首席技师(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发放

1000元的租房补贴。

(三)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引进人才提交《聊城市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级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市属单位直接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审核。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对拟补贴名单和标准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名单及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协调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落实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凡离开其企业就业岗位或不再经营所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停止发放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咨询电话:0635-8213519,监督电话:0635-8264105。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聊城市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

学位


毕业

时间


参加工作

时间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


申请金额

生活


补贴对象

类别


租房


所在单位


县级“一站式”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补贴对象类别填写以下对应序号,并注明具体层次。(1)顶尖人才;(2)高端人才;(3)企业全职

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4)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直至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5)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且参加本地社会保险。

2.“编号”项由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填写。

3.本表一式3份,市县两级“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才本人各1份。


附件6


入库纳统时间及纳统标准


一、纳统时间

企业入库纳统分月度申报和年度申报。

(一)月度纳统:

1.申报时间:2月一12月每月一次,2月截止时间为1月中旬前,3月一12月在每月当月2号前完成上报,即3月份纳统工作在3月2号前完成,12月份纳统工作在12月2号前完成。

2.申报范围:

(1)2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3—11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二)年度纳统:

1.申报时间:第一批为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为每年12月22日前完成。具体时间以上级要求为准。

注:根据8月17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336,“审核时间:2023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由非普查年份的两次合并为一次。2023年11月2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一次性完成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取消2023年第二批次年度和12月月度审核”,“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8月30日,接市统计局通知,2023年年度审批已经放开权限,市级审核截止到11月10日。

2.申报范围:

(1)年度第一批纳入: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的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年度第二批仅限新开业(投产)和“规下升规上”纳入单位申报。

注: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达标的单位(2023年7月,国家统计局贸经司放宽了贸易单位新开业企业的纳统条件,新开业范围由“2022年第四季度及以后新开业”调整为“2022年全年及以后新开业”,此规定自2023年8月起生效至2023年底,即2022年开业的贸易企业月度都能纳进来)。

二、纳统标准(分行业纳统标准见附表2)

每个行业的纳统依据不一样。建筑业以资质作为判断依据、房地产以是否有开发经营活动为依据,其他行业主要以年营业收入或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判断依据,特殊情况下可以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依据。


附表2  分行业纳统标准


行业

限额指标

规模(限额)以上标准

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

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

2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

2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年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00万元及以上

物业管理

1000万元及以上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租赁经营

其他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万元及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00万元及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00万元及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0万元及以上

教育

1000万元及以上

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2000万元及以上

社会工作

500万元及以上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

资质

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附件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1000

Y≥40000

300≤X<1000

2000≤Y<40000

20≤X<300

300≤Y<2000

X<2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万元

万元

Y≥80000

Z≥80000

6000≤Y<80000

5000≤Z<80000

300≤Y<6000

300≤Z<5000

Y<3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200

Y≥40000

20≤X<200

5000≤Y<40000

5≤X<20

1000≤Y<5000

X<5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20000

50≤X<300

500≤Y<20000

10≤X<50

100≤Y<500

X<1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1000

Y≥30000

300≤X<1000

3000≤Y<30000

20≤X<300

200≤Y<3000

X<2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200

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20≤X<100

100≤Y<1000

X<2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1000

Y≥30000

300≤X<1000

2000≤Y<30000

20≤X<300

100≤Y<2000

X<2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2000

Y≥100000

100≤X<2000

1000≤Y<100000

10≤X<100

100≤Y<1000

X<1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1000≤Y<10000

10≤X<100

50≤Y<1000

X<1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万元

万元

Y≥200000

Z≥10000

1000≤Y<200000

5000≤Z<10000

100≤Y<1000

2000≤Z<5000

Y<1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1000

Y≥5000

300≤X<1000

1000≤Y<5000

100≤X<300

500≤Y<1000

X<1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万元

X≥300

Z≥120000

100≤X<300

8000≤Z<120000

10≤X<100

100≤Z<8000

X<1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8


对镇(中心)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

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为统筹推进全区“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的良好局面,经研究,决定对真抓实干、“四上”工作效果明显的单位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和方式

奖励遵循公开公正、综合平衡、多劳多奖的原则,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镇(中心)进行资金奖励。

二、奖励范围

镇(中心):许营镇、顾官屯镇、九州发展服务中心

三、奖励计算办法

根据任务单位完成“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任务目标个数计算奖励,奖励方式为年终综合奖励。

(一)个转企。一是四上办下达任务内的部分,以50%以上部分为奖励范围计算个转企奖金,每完成一户“个转企”,奖励0.5万元。二是超出四上办下达任务部分,每超额完成一个“个转企”奖励1万元。

(二)其他类别。一是四上办下达任务内的部分,每完成一户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拥有资质等级证书建筑企业、新增房地产企业、新增大个体,分别奖励1万元。二是对超额完成下达任务部分,每超额完成一个奖励2万元。

四、附则

对于年底完成任务较好、为全区“四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区级相应给予资金奖励。

本办法由财政管理部会同四上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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