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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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分支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区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更好的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激励作用,建立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推动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升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进一步理顺区与镇(街道)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推进区与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通过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健全预算约束机制、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和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等措施,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证各镇(街道)机关正常运转,又要有效调动各镇(街道)科学发展、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属地管理。进一步明确各镇(街道)企业范围,进一步深化企业税收属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分享机制。
2.优化财力配置。在保障各镇(街道)既有财力的基础上,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促进新增财力在级次之间、区域之间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3.明晰事权责任。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区与镇(街道)分担方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支出的顺序确定镇(街道)支出基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4.强化激励约束。坚持核定基数、增量分成、超收激励的原则,完善税收增长激励机制和支出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各镇(街道)加快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整体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政策
区与镇(街道)实行“核定支出基数、体制结算补助(上解)、财政增收激励、收支实现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完善区与镇(街道)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1.财政收入范围划分
(1)区本级收入包括:原下划镇(街道)企业(含鲁西集团下划企业、鑫亚集团下划企业、房地产业企业、金融保险业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全区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以及按照属地原则难以界定归属镇(街道)的企业和由管委会主导的项目缴纳的税费收入等。
(2)镇(街道)财政收入包括:除区本级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主要是指镇(街道)辖区属地管理范围内一般企业缴纳的税收全部归属乡镇,具体分享比例:增值税(营业税):中央级50%、镇(街道)级50%;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级60%、镇(街道)级40%;其余地方税种(含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以及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专项收入,镇(街道)级100%。
2.调整税收分成比例和办法
按照省、市政府财政体制改革规定,自2019年起,各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收入比2017年增长部分,省级分成比例由15%提高到20%。
市级对高新区的税收收入维持现行分成比例不变。按照减量共担、增量分成原则,区级对镇(街道)税收收入维持现行分成办法不变。对省、市级下划的财政收入,以市对高新区的最新财政体制为依据,每年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给上级财政。
3.统筹整合财政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障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保证专项用途需要征收的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各镇(街道)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收入,财政收入划归镇(街道),但形成财力全部据实结算上解。
(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政支出基数核定
1.明晰财政事权支出责任
进一步深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1)明确重大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事权。为有效保障重大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现行保障体制,将涉及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区以上各级共担支出责任、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教育、医疗、养老等8大类17项重大基本公共服务,继续列入区以上各级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并根据国家、省、市改革要求适时调整。根据我区现阶段财政经济发展情况,严格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上级制定的保障标准。
(2)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17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上级保障分担基础上,区级兜底保障。保障范围和标准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上述支出责任根据上级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2.财政支出基数核定
镇(街道)支出主要包括:属于镇(街道)财政供养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支出、运转类支出、政策类支出和发展类支出。镇(街道)经费保障支出基数,以2021年支出数据为依据来认定。经费保障支出基数一经确定,除人员较大变动、工资等政策重大改革外,一般不作调整。其中:
(1)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公益岗位工资等;
(2)运转类支出是指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综合定额(在职人员人均2万元/年标准核定)、办公楼租赁费、劳务派遣、工会经费、公车补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3)政策类支出主要包括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经费和农村独生子女费奖励等;
(4)发展类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工资等村级补助支出、法律顾问和土地流转费用等,以及应由镇(街道)负担的社会事业发展必要支出,包括信访稳定基金、农村低保、镇(街道)退休人员(含教育、卫生)的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离休人员离休费、离休医疗统筹支出、遗属补贴、退职生活费、民师退养费、丧葬抚恤金等。
3.专项支出纳入区级保障范围
除了以上确保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外,各镇(街道)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报经管委会同意后,列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三)补助(上解)基数的确定和增收激励机制
1.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
(1)以2021年镇(街道)财政收入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综合考虑各项结算补助后,仍达不到核定支出基数的缺口部分,由区财政作为保障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基数,每年补助镇(街道);超过核定支出基数部分,每年作为上解基数。
(2)以后年度财政收入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综合考虑各项结算补助及定额补助基数后,与当年各镇(街道)确定的财政支出实际决算数相比,若存在财力性缺口,由区财政增加一次性财力补助弥补当年收支缺口,保证镇(街道)正常运转,一次性补助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对镇(街道)的税收增量分成机制予以扣回。
2.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
为鼓励镇(街道)振兴实体经济,实施增值税增收激励政策,按照“核定基数、增量分成、超收激励”的原则,以2021年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核定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可用财力按比例返还镇(街道),集中支持镇(街道)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调动各镇(街道)转型升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3.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转移支付调节功能,兼顾区域一体化均衡发展要求,以2021年镇(街道)核定支出基数为依据,在保证镇(街道)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市对区级财政调剂情况,对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镇(街道)财政,在原比例分享基础上,适当集中部分财力,重点用于对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保障以及财力薄弱镇(街道)的转移支付,支持全区协调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支出约束机制
1.严肃财经纪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仍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持预算法定,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除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各镇(街道)不得随意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不得为任何经济主体借贷活动提供担保、集资和擅自举债行为,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防止债务增加。同时,要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防范化解基层财政运行风险。
2.明确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牢固树立收支平衡意识,合理确定支出规模和保障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牢“三保”底线。要把绩效理念深度融入财政运行全过程,对项目支出要按规定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健全完善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和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财政运行情况、项目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3.严禁新增对外借款。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按照“谁借出,谁回收”的原则,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外借款以及因审核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调整区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是推动我区财税领域制度创新、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全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改革后新体制平稳运行。
(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改革落实。区财政管理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工作衔接,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依法规范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改革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行政成本、“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健全制度办法,加快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格局,建立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管理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市级以上重大财税政策调整,将依据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及区本级财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基本公共服务领域(8大类17项)
2.乡镇(街道)补助收入明细表
附件1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8大类17项)
类 别 | 序号 | 项 目 | 省级保障比例 |
一、义务教育 | 1 |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 | 70% |
2 | 免费提供教科书 | 按现行政策执行 | |
3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70% | |
二、学生资助 | 4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按现行政策执行 |
5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按现行政策执行 | |
6 |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70% | |
7 |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70% | |
三、基本就业服务 | 8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依地方财力、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
四、基本养老保险 | 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70% |
五、基本医疗保障 | 10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70% |
11 | 医疗救助 | 依地方财力、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 |
六、基本卫生计生 | 12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70% |
13 |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70% | |
七、基本生活救助 | 14 | 困难群众救助 | 依地方财力、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
15 | 受灾人员救助 | 按现行政策执行 | |
16 | 残疾人服务 | 依地方财力、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 |
八、基本住房保障 | 17 |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 依地方财力、保障对象数量等确定 |
附件2
各镇(街道)定额补助收入明细表
单位:万元/年
镇(街道) | 体制补助金额 |
许 营 镇 | 1191 |
顾官屯镇 | 102 |
九州街道 | -5065 |